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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日期:2024-11-25     来源:咸宁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时间:2024-11-25 08:39来源:咸宁市场监管微信号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4-11-25 08:39 来源:咸宁市场监管微信号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制止餐饮浪费执法力度,从严从速查处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等违法行为,强化餐饮服务者的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将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嘉鱼县某酒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5月15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鱼县某酒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酒店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也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崇阳县某餐饮服务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10月20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阳县某餐饮服务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且没有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通山县某餐饮服务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3月13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山县某餐饮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咸宁市某家味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1月19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咸宁市某家味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咸宁市高新某火锅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11月20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咸宁市高新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1月19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咸宁高新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咸宁市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1月19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咸宁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咸宁市某餐饮经营部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1月19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咸宁市某餐饮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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