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莱芜忠孝贤德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95户企业(名单见附件或我局公告栏)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等文件部署,我局在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检查中发现莱芜忠孝贤德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95户企业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社会保险,且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企业的行为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钢城区、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在济南市钢城区政府门户网站、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我局办公地址公告栏依法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莱芜忠孝贤德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95户企业名单.xlsx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