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参与主体。各方之间既有良性互动,也有交叉冲突;既带来了“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助力,也给我们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明确要形成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共同治理体系,主要从三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要让市场运行更有序。《条例》围绕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各项义务进行了细化。比如,围绕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规定除了一般的商品服务外,赠品也要安全,“免费不免责”。比如,围绕真实披露信息,列举了虚假宣传的常见情形,还规定了不得虚构或者夸大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替我们消费者守好养老钱。再比如,围绕保护消费者安宁权,规定不能擅自发送“推销信息”,也不能擅自拨打“推销电话”。通过这一系列更清晰的合规指引和更明确的法律责任,让市场更加有序、让经营更加规范,预防市场失灵、减少消费侵权。
二是让政府保护更加有力。行政保护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是国际共识,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所在。《条例》强化政府牵头作用,规定各级政府都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具体就是要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同时,《条例》细化了有关行政部门职责,比如要求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等,规定了一系列职责。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地形成齐抓共管的政府合力,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消费维权方面的职能作用。
三是要让社会监督更加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离不开强大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力量比我们一般的监督力量更为强大。《条例》走新时代群众路线,首次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上升为法定义务,创新了消费领域信用体系,让我们14亿消费者成为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同时,《条例》还对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强化了消协组织的公益监督、公益诉讼职责,明确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好作用。同时,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加强舆论监督,让我们共同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社会各界全面开展放心消费行动,全面树立消费者优先的政策取向,全面建设消费友好型社会,积极构建放心消费环境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