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双湖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7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转来的相关材料,对南京市高淳双湖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的行为立案并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与上海精夯阀门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周建新通过9次交易,陆续从该公司购进JYT-0.6型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以下简称JYT-0.6型调压器)。当事人销售JYT-0.6型调压器的货值金额共计147600元(9840×15),违法所得48375.6元(9303×15-9303×9.8)。当事人销售JYT-0.6型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过程中未履行进货销售记录义务。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35844-2018)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1个;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375.6元(含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违法所得10000元);3.罚款人民币2214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69775.6元,已上缴国库。
2.安徽省广德市广德华东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3年4月26日,安徽省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广德市住建局《案件移送单》、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当事人存在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和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及报废的气瓶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为甘某某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以及报废的气瓶;2023年6月为广德市桃州镇某小吃店等餐饮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和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5000元的行政处罚。
3.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茂联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湛江市市场监管局对遂溪县茂联燃气有限公司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违规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遂将违法线索移交至遂溪县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处理。遂溪县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对该公司充装超期未检、报废气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款200000元,并将涉嫌吊销充装许可证的材料移交市局进一步处理。鉴于该公司已3次被遂溪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属于《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 号)认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2023年5月31日,湛江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该公司充装许可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开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检验气瓶案
2023年7月6日,根据举报线索,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平市开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7月1日对送检的70只气瓶进行安全评估时,未检验“耐压试验”项目,但出具了安全评估合格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合格待出厂的气瓶未涂敷“检验机构名称”,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曾于2022年9月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决定对开平市开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罚款344000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技术负责人许廷达罚款36000元,对该公司检验人员王天勇罚款35000元,检验人员张亮聪罚款30000元。
5.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三河储气站未取得充装许可从事充装气瓶案
2023年3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梅州市大埔县三河储气站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工人对57只气瓶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充装许可证。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充装,并依法对现场涉嫌非法充装的57只气瓶予以扣押,对用于充装的2台充装设备电子灌装秤予以查封。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充装活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57只,处30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8792元。
6.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案
2023年6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办案机构依法对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特种设备、出具检验结果严重失实的报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情节严重。8月15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作出银市监处罚〔2023〕101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经审查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检测,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曾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银市监处罚〔2022〕101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但其在经营期间,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特种设备,出具检验结果严重失实的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在被行政处罚过一次后又出现上述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吊销其机构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作出吊销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处罚决定。
7.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宁夏龙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超量充装的违法行为案
2023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龙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调取当事人2023年6月规格为50kg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记录8053条,发现其中有333条超过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中《液化石油气钢瓶》(GB/T 5842—2022)型号为YSP—118的钢瓶要求的最大充装量。
经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月对当事人超量充装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当事人在2023年6月再次发生超量充装的违法行为,且超量充装的钢瓶数量较多,情节严重。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属情节严重,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撤销当事人气瓶充装资格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重庆市巫山县兴隆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混合充装二甲醚案
2023年3月10日,重庆市巫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巫山县兴隆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调取了当事人充装台监控录像,发现当事人于3月2日至3月3日期间,用液化石油气瓶充装部分液化气后,再移至二甲醚充装口混充二甲醚,数量为25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6000元的行政处罚。
9.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红峡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案
2023年4月7日晚,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反映新余市渝水区红峡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可能存在无证充装违法行为。4月8日上午,执法人员结合举报线索,在新余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上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在充装台、货车上发现30只丙烷实瓶和若干只待充空瓶。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丙烷气瓶充装许可证,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丙烷,没收30只丙烷气瓶并处罚款380000元。
10.新疆某检测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出具虚假报告案
2023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克拉玛依市某检测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验厂房门外发现有512只已检定完毕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有2014年出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厂房内职工正在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工序,执法人员发现检验区内水压试验仪处于停置状态,且水压试验仪上挂有“维修中”的标识。该公司一份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安全评定)报告,报告编号:新JSYSPJ-2023-000437,是该公司为克拉玛依市顺利燃气有限公司检验的84只“YSP-15”型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报告,其中有出厂日期为2013.2、2013.4、2015.1的钢瓶,该报告上显示检验依据为《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 8334-2022),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评估的相关资料。2023年1月至9月出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安全评定)报告复印件共441份,报告编号为新JSYSPJ-2023-000001至JSYSPJ-2023-000441。
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和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市场监管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令)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对该公司处以200000元罚款;3.对王某处以50000元罚款;4.对何某处以40000元罚款;5.对杨某处以50000元罚款;6.对周某处以40000元罚款;7.将该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