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 一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监认证〔2019〕61号)要求,申请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与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相适应的技术能力。
具备上述资质条件的认证机构,可按照绿色产品认证第 一批目录范围向认监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依据相关认证实施规则(见附件)开展绿色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