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张某向某开发商交付15万元购房首期款,开发商向张某开具了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张某交来的某户型某房号(120平方米)部分房款。当月,开发商将房屋交付张某,张某办理了水电气卡并开始缴纳物业费。
此后,开发商要求张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未签订书面购房协议,关于房屋价格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开发商遂将张某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并支付七年来的占用费158000元。
原告开发商认为,案涉项目没有手续,很多业主起诉要求退房,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本案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对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其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没有成立,其对张某具有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辩称,其向开发商缴纳了部分购房款,开发商向其出具了房款收据并交付了案涉房屋,即构成对其购买房屋的承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占有使用房屋并非无权占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开发商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是否成立。本案中,虽然张某与开发商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张某就案涉房屋向开发商支付了15万元购房款,开发商向张某交付了房屋,张某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至今,故张某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张某占有案涉房屋并非没有合法依据。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开发商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开发商在出售楼盘时可能会出现未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本案纠纷即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而起。现如今房价高昂,大多数人买房都要面临一定的经济压力,在此建议大家,买房时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数字条款,尤其是房屋面积、价格、位置及违约责任等;另外,要注意合同中不要出现空白条款。房子是家,也是避风的港湾,希望大家在签订购房协议时能注意到常见风险,避免纠纷与损失。
来源: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