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状,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答辩状。
来源:百度知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状,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