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军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及要求
实施军品认证工作的依据: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2.总装备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装电字[2001]第220号规定,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各装备管理部门对军品承制单位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
4.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管理实施细则》。
申请军品认证条件及要求:
1.申请GJB9001B认证组织是为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等的组织;
2. 初次认证申请组织,申请书需请军方用户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确认,同时填写《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如该申请组织是部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对于民营企业申请军品时,需有军代表的意见书,其内容至少包括:人员状况;技术、设备情况;产品质量状况;对配套企业,要注明产品与装备的关系(用在什么地方);说明生产的产品与军方单位的关系。
3.认证审核前按GJB9001B-2009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时间。有军品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
4.现场审核时由上述军代表和我中心审核组进行沟通座谈并形成《军代表对受审核方质量体系有效性意见评价表》。
军品认证注册的性质
1.军品认证注册是政府和军方的行为,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装备顾客的利益;
2.认证注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了组织承担军品任务的能力;
3.认证机构无权批准给受审方发证书。批准权在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委员会是由总装备部领导、各军兵种装备部门领导以及工业部门、专家代表组成的军品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评定领导机构,具有权威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GJB9001C-2017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流程如下:
1)认证咨询阶段
合同签订后,会安排相关人员到企业进行调研,确定企业的认证意图,协助企业确定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划分,体系的覆盖范围,编制和完善认证所需要的体系文件,对企业人员相关进行的培训,并指导企业按体系文件的要求运行,并协助企业进行认证的申请。
2)认证审核阶段
由认证机构派出的审核员,到企业按照认证标准及企业体系文件规定对企业申请认证范围的活动的进行检查,重点是核实企业的情况及编制认证文件和记录,检查结束上报认证机构颁发证书。
认证周期为四年,一个周期含一次初审/综合评议和三次监督审核,具体为:在初次认证的第二阶段审核后12个月内应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综合评议应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且距离上次监督审核不超过12个月进行;
认证流程:提交申请---签订合同---审核方案策划---文件审查--一阶段审核(如有不符合,则需整改)----二阶段审核---技术评定---颁发证书---年度监审核----综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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