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修改《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2024-05-27  浏览:1
 关于修改《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4-04-17 14:41 浏览次数 : 1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2023年8月,按照省市司法部门部署要求,依据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改废情况,结合前期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文件实施情况,制定印发了《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淄市监法规字〔2022〕113号,共14条)。2024年2月29日,淄博市政府令第118号决定废止《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根据自由裁量基准相关文件制定修改有关规定要求,需要对《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文件依据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淄博市政府令第118号等。

   三、主要内容

   1.决定废止相关内容(《基准》第9、10、11项),其他条款继续按原文件执行。

   2.废止条款内容为《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3条,针对医药工作人员所在单位3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对应《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五至第十七条。

   3.《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淄市监法规字〔2022〕113号)其他11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继续有效。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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