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津市监东鲁罚催〔2024〕1号
津味迎春食府(天津)有限公司 :
本局于2023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东鲁处罚〔2023〕46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142元;3.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人民币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荣凯、刘永富联系电话:18622702259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鲁山道街市场监管所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