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二
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徐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生产了33箱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4月20日的烤鸭专用饼,销售单价为90元/箱,涉案产品案值2970元,当事人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烤鸭专用饼33箱,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后,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回头看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