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乌当区杨某某农副食品加工厂未经许可从事肉制品加工案
2025年3月26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乌当区杨某某农副食品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其厂内加工制作熟制肉制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经查,2025年3月初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购进生猪肉熟制后进行肉制品加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取得许可加工的熟肉制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息烽某副食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5年5月28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了息烽某副食有限公司库房中一批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26日的“早产儿”食品,现场查获了用于实施篡改生产日期的工具一套,执法人员经批准现场查封扣押了已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息烽某副食有限公司是某某品牌在息烽县内的代理商,主要从事食品的批发销售。其业务员为便于临期食品和过期食品销售,减少公司因临期、过期食品无法销售带来的损失,于2023年9月开始从网上购买作案工具,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并将篡改生产日期后的食品用于市场销售。
息烽某副食有限公司违法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用于篡改生产日期的工具和已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某便利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2月17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接举报称在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某便利店购买一批假“习酒窖藏1988”白酒。2025年2月18日,双龙分局立即展开调查,一是协调商标权利人对举报实物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中20瓶“习酒窖藏1988”白酒与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二是立即对被举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查获“习酒窖藏1988”等40瓶白酒与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习酒窖藏1988”“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金质习酒”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习酒窖藏1988”“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金质习酒”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等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开阳县某美食坊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5年4月22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开阳县某美食坊开展监督检查,查实当事人未取得许可开展食品生产活动、销售无厂名及执行标准的食品、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开展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无厂名、无执行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花溪区某超市涉嫌销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机花菜”案
2025年3月6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在某超市买到的有机花菜无有机食品编码。”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核查,经查,该超市正在销售的花菜标签标有“有机花菜”字样,现场检查时该花菜无有机认证标识且不能提供有机认证证书编号。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况下擅自标注“有机”字样,以“有机花菜”的品名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3月27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