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侵犯“剑南春”“国窖”“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三款白酒,货值金额33168元。当事人销售上述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没收商标侵权白酒,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犯了品牌方的权益,也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更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通过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更是对整个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法律遵守意识以及市场秩序维护的一次重要教育和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