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第四批)
时间:2024-10-30 10:29 来源: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微信号
一、金寨县某超市涉嫌销售擅自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名称的产品案
2024年10月13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寨县某商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擅自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名称的109g散装‘铁皮枫斗’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5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收到12345热线关于当事人的投诉,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一款标签标注为“产品名称:霍山石斛”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石斛的进货单据,进货单据显示当事人购进产品为“铁皮枫斗”,上述石斛经现场称重为109g。经查,上述石斛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15日以4元/g的价格从霍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10kg“铁皮枫斗”,购回后取出部分在经营场所展示销售并自制了产品标签。标签内容:产品名称:霍山石斛、价格8元/g、产地:安徽、保质期:3年、贮藏条件:常温、投诉电话:12315,截至金寨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以8元/g的价格售出262.5g。当事人销售擅自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产品的货值金额297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金寨县某茶行涉嫌销售擅自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名称的产品案
2024年10月15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对金寨县某茶行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擅自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名称的2盒石斛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1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2盒外包装上标注有“霍山石斛”字样的礼盒,礼盒内各有4瓶标注了“霍山石斛”字样的产品,并附有《霍山石斛品鉴手册》一本。另查明,上述石斛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以2000元/kg的价格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铁皮石斛,共购进3kg,购回后于2024年9月10日接到顾客订单,随即用从金寨某包装公司购进的印有“霍山石斛”字样的包装礼盒包装了两盒石斛,每盒净含量40g,售价400元/盒,因顾客尚未取货,上述石斛暂存于当事人商店内。当事人销售擅自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名称的产品的货值金额8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山县某超市涉嫌冒用地理标志案
2024年6月3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山县某超市冒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1盒,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3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霍山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销售的“霍山石斛”产品包装上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识,一盒,共100g。经查,该包装盒为家中闲置包装,无相关购买票据,包装自家采摘制作的石斛放置在货架上售卖,售卖价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冒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叶集区某商贸公司涉嫌无证从事白酒生产及使用禁止作为商标的地名案
2024年9月18日,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叶集区某商贸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霍山石斛酒80箱,没收违法所得90000元,并处罚款17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2日,接群众举报,称其在六安市叶集区某商贸公司购买的霍山石斛酒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接到举报后,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前往六安市叶集区某商贸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霍山石斛酒共计80箱。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6日销售了42%vol和52%vol的霍山石斛酒各150箱,两种酒精度的霍山石斛酒售价均为300元每箱,违法所得共计90000元,剩余80箱霍山石斛酒于2024年7月22日被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货值金额共计114000元。上述80箱酒的生产许可证号均冒用亳州市某酒业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号。当事人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并制作霍山石斛酒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商品上突出使用“霍山石斛”字样构成了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相关违法线索移送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