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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4-08-23  浏览:1
 

天水市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4-08-23 11:10 来源:天水市场监管微信号 
    为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督促学校幼儿园)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天水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行动,持续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以及承包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予以公布。
 
  案例一

  驻天水市秦州区某高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3月20日,全省校园食品安全交叉互查组在对驻天水市秦州区某高校检查时,发现该高校食堂使用的“海欣百年鱼丸世家”牌燕肉饺、“巧艾斯”牌芒果布丁粉均已超过保质期,且无法提供该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检查组遂将此线索移交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经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袋和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天水市秦州区某幼儿园食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5月17日,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秦州区某幼儿园食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散装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遂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2024年6月7日,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食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其仍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散装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天水市麦积区某幼儿园食堂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4月8日,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天水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TSSJSP240268),报告显示:天水市麦积区某幼儿园食堂使用的菠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和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6日,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幼儿园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3月26日,该幼儿园从麦积区某蔬菜水果经营部购进1.8kg菠菜(售价为7元/kg),购进当日,天水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抽检人员即对其购进的部分菠菜进行了抽样检验。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天水市麦积区某幼儿园食堂使用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5月21日,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麦积区某幼儿园食堂使用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且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3包,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秦安县某小饭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3月14日,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秦安县某小饭桌使用的“火狼”牌老火锅底料、“好人家”牌手工牛油老火锅底料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6盒,并处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武山县某学校食堂进货查验记录不全、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8月2日,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武山县某学校食堂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全且电子追溯平台应用不完善,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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