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排温室气体,减缓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意愿。上个世纪90年代起,依照《蒙特利尔议定书》,各国启动了对消耗臭氧层制冷剂的削减行动。2016年10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将18种HFCs列入受控物质清单,旨在未来几十年内逐步减少这一温室气体类别的生产和使用。然而,对现有的F-gas 法规(EU)517/2014的评估表明,在过时的欧盟气候目标背景下,到2030年预计的减排量将无法完全实现。因此,新版F-gas法规(EU) 2024/573 将致力于高效合理地控制含氟气体在欧盟市场的排放,以促进成员国对欧盟整体气候目标的达成。
F-gas法规的管控方式
F-gas法规的惩罚措施
新的F-gas法规在第31条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应当根据Directive 2008/99/EC(通过刑法保护环境的指令)中的义务来制定本国的F-gas处罚措施,并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向欧盟委员会通报。
主管当局有义务进行执法检查。针对违法行为对环境和人类生存带来的危害程度高低,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惩罚措施可能应当包括行政处罚、扣押没收货物、撤出市场、暂时禁止生产和出口氟化气体以及相关设备等。根据企业过往的合规历史及产品不合规风险,可能的最高行政罚款至少为产品市场价值的五倍,如果五年内重复违规,最高行政罚款至少为市场价值的八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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